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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立 发布日期:2023-11-15 09:45 信息来源:山头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是村党组织领导的群众性议事、说事、商事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村民委员会工作指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开展村务议事协商,是村级组织落实基层群众自治要求、加强村民自我管理、提高自治组织自治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收集基层群众意见建议、讨论村重大事项和化解基层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凝聚民心、促进自治、扩大参与和激发活力的有效举措。

依托村“两委”换届选举,按照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自治、自愿参加、民主集中的原则,同步建立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健全完善议事协商制度,开展议事协商活动。

一、组织设置

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由部分固定骨干成员和非固定的涉事相关方参与成员组成。

固定成员一般由10-15人组成,可根据村人口规模作适当增减,设总召集人1名、召集人2名,委员7-12名,女性成员不低于30%。

二、人选条件

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应挑选政治坚定、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办事公道、群众口碑好,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依法办事能力和热心为民服务的本村村民。

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委派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

三、成员产生

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固定成员推选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固定成员。

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总召集人一般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召集人从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各类组织负责人中推选产生,委员从退职回村居住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组成的地方乡贤或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热心公益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届中出现成员空缺,经由村党组织决定,村民委员会可按照原程序进行增补,其任期至本届村务协商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非固定成员主要从涉事利益相关方中产生,人数因协商议题(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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