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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头村矛盾调解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3 09:34 信息来源:山头村 审核:杜秋阳 字号:[ ]

为维护村级稳定,及时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发挥志愿力量在村级治理方面的作用,特成立万和镇山头村矛盾调解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矛盾调解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自愿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在本村有一定威望;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服从村“两委”统一管理,关心团队建设,维护集体形象。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化解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

(2)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积极参加基层平安建设活动;

(4)协助开展失足青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辩别是非的标准,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自愿平等原则,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协议书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定,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第四条  矛盾调解队员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其他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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