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国开办发【2017】61号)、《湖北省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鄂政扶发【2018】3号)、《随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随县政办发)【2018】35号)和《随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随县政扶发【2018】8号)。结合山头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山头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一、村级光伏电站基本情况
山头村属深度贫困村,现有村级产权光伏电站二座,位置在山头村七组,装机总容量100KW,2017年4月30日并网发电1座,2018年8月10日并网发电1座。
二、收益分配办法
村级光伏电站的发电收益归村集体所有,2021年光伏发电站收益在10万元左右,具体以县供电公司、镇财政所拨付结算为准。按照使用程序,收入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年3500元/座,及受损组件更换(据实核算),预计2万元。
二.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卫生保洁、防汛、护林防火等公益性岗位补助占比30%;
三.是用于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占比35%;
四.是用于扶贫资料打印、脱贫致富典型奖补占比35%。
三、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山头村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报镇政府扶贫办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备案。使用管理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按程序报村级理财小组签批并报镇政府审核审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在每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收益分配中重大事项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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