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景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景区转移,有效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问题,推动农村工业化、城景区化和现代化建设,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县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实施 “太白顶风景名胜区就业技能培训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科学发展观总体要求,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将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一纳入管委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围绕全县工作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一体的就业服务机制、强化就业服务,以构建覆盖农村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提升就业能力为工作重点,调动农村劳动力、用工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促进景区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3年,实现景区化率70%以上,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达到80%以上,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现基本均衡。
1、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有效的扶持政策,完善管委会引导、社会支持、多方投入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2、建立全景区农村就业统筹机制,健全和完善景区、社区(村)两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扩大全景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规模,两年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2800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
4、加大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力度,使从业人员结构比较合理。到2013年,全景区实现8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1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就近从事多种经营及非农产业。
5、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2012年到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达到400人,其中:技能培训100人,创业培训90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
6、创建职业农民创业园,以创业促进就业。
(一)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农村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和成都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景区深入推进农村一体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景区委、景区管委会为民办实事目标的具体体现,做好此项工作,对促进农村就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景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社区)要站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就业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千方百计促进就业。一是要宣传政策。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细致地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二是要宣传典型。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三是要推广经验。围绕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大力推广各村(社区)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方法、好做法。
(二)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
各村(社区)要根据要求,积极开展“就业实名制”入户调查工作,确保2012年7月底前准确掌握景区乡农村劳动力户数、人口、劳动力及农民的生活现状、经济来源、技能特长、就业去向、培训意愿、社保等状况,逐一登记填写《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彻底摸清景区农村劳动力的基本状况,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和个人电子信息档案,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农村一体的就业服务机制、强化就业服务
1、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力转移规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县景区、村(社区)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建立远程招聘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2、抓好就业服务基础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景区、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机构。按照县委、县管委会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农民集中居住区及新型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建设,深化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下移工作。二是建立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机制。各村(社区)要结合就业实名制工作,做好统一的台账管理,做到“六个清”(失业原因清、家庭和个人状况清、社保关系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安置去向清)。三是落实分片定责的工作制度。农民集中居住区及新型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要实行分片定责服务,有针对性地对个人就业需求开展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做到责任到人,服务到家。四是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季报制度。各村(社区)要按报表要求将已建、在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的个数、户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数、提供岗位数、技能培训情况、就业率等数据按季上报景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抓好就业联动服务工作。一是建立群团组织与景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作制度。积极争取县总工会、县团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残联等群团组织支持,深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开展“农村互助,群团搭桥”活动,广泛收集就业岗位,多渠道帮助农村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二是由景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县内公共职介、培训机构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农村劳动力的专项服务,优先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就业信息网络,收集适合的就业岗位,开展“四送活动”(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送服务)。
4、抓好就业配套规划工作。一是坚持“三个同步”(项目引进与扩大就业同步、征地拆迁与农民就业培训同步、小区建设与促进就业同步)促就业的工作思路,在对景区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三个同步”原则分步组织实施。二是严格实行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会审制度。全景区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必须事前拟定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的就业问题,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着重考虑周边的经济和商业环境,具有一定的就业条件;同时,要制订好就业促进方案,方案应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农村新型社区就业条件、就业资源分析、就业方式和就业规模预测以及社区服务规划等内容。三是继续大力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活动,围绕农民集中后生产方式转变、生活方式转变,依托村企结对合作,进一步创新举措,深入开展 “村企结对、车间进社区、加工进农户”就业促进活动,推动社区农民就业转移。
5、抓好就业援助服务工作。一是完善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将全景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工勤岗位集中起来,统筹安排,由景区管委会优先用于解决农村劳动力中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二是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各村(社区)、景区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社保等专项援助活动,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及时援助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消除“零就业”家庭。要综合运用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
(四)构建覆盖农村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提升就业能力
1、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体系建设。一是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在各村(社区)设立分教点,构建覆盖全景区的技能培训网络。二是创新培训模式,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采取与培训机构合作、在企业建立培训基地、委托培训、送教上门和远程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采取“校企合作”培训方式开展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确保组织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50%以上属于订单式培训。三是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双师型”专业课教师队伍,聘请企业、行业技术能手任教,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
2、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一是紧紧围绕机械、食品、化工等三大支柱产业急需的技能人才,科学合理地设置培训工种,结合产业转移调整升级需要确定培训规模,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技能培训。二是建立全景区统一的培训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对农村劳动力普查登记、发动报名、订单登记、培训鉴定管理、推荐就业和跟踪服务等工作环节实行全程信息化监管。
3、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对本景区每年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对农村贫困家庭、单亲家庭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从2012年起,本景区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财政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完成组织生源任务的村(社区)给予经费补贴或奖励;对农村贫困人口,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4、制定规划,分解培训任务。各村(社区)要结合本辖区产业发展特点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措施,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各村(社区)要在每年2月5日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景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再由景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总报景区管委会审核后下达培训指标。
(五)建立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产业转移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订单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强与企业合作,承接企业部分生产加工环节,开辟生产车间或村居作坊,建立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景区农村劳动力。从2012年开始,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经组织参加上岗前培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每培训一人,给予用人单位岗前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对已就业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参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中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者,给予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由县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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