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顶风景名胜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2-11-13
  • 【字体: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市、县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制定太白顶风景名胜区食品药品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一、总  则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是各村、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保证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是指规定各村、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不同程度社会影响时,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村的支部书记及各有关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1.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药品安全的政策规定。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小组,落实村级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

4.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每年定期召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药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涉药经营单位、卫生室等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活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6.落实村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列入景区的工作目标考核。

7.成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上报,积极响应,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有关培训。

8.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二)各有关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景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

2)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长效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建立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监督和考核;

4)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5)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设备、技术的储备工作;

6)圆满完成党委、政府及上级赋予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职责。

3.新城卫生院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纠正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行为。完成标准化卫生室“规范药房”的建设任务,督促涉药经营单位、卫生室全部纳入电子监管范围,督促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对造成死亡或群体性不良反应、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

3)健全辖区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监管档案,建档率达100%;药品供应网行政村覆盖率达100%。

4)负责本辖区卫生室药品安全工作。

5)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工作做到“五进”。

5.农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粮油、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督促指导相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

3)组织种植业企业、合作社、协会和种植大户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及产地认证。

4)参与相关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规划和调整;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调处,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科学防治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6.学校主要职责

1)对学校食堂和校内食品经营店定期进行检查;

2)对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100%以上;

3)督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

4)学校各种卫生制度健全;

5)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

6)杜绝食用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

7)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党政办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

2)负责全景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信息报送。

3)组织协调工作及上传下达

4)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派出所主要职责

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食品安全的查处工作和立案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景区班子成员是全景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之一,其分工负责按分管部门、分包村委会,及挂钩企业执行。

(二)各村支部书记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

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涉及村、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的;

4、阻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5、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