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务公开
关于遏制耕地抛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31 09:13 信息来源:金寨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为坚决遏制耕地抛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遏制耕地抛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随县政发(2021)7号)及随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随县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工作方案》(随县农组办发(2022)1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遏制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抛荒一年的,不得享受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家庭承包合同到期后,依法收归村集体;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有权要求中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

二、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严格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禁止已建高标准农田占用调整为非耕地。2020年9月以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耕地“非粮化”要按整改计划逐年恢复耕种;2020年9月以后产生的要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恢复耕种。自2021年7月后严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

三、鼓励依法流转耕地。无力耕种的土地承包户,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有偿流转,转入耕地经营户应确保耕地合理利用。

四、严格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五、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种地补贴和种粮补贴政策。对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按政策兑现种粮补贴。对下列情形,不予发放耕地地力补贴:(一)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稻通共作模式除外);(二)已作为林地的耕地;(三)非农业征(占)用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四)当年抛荒的耕地和常年抛荒的林地。

七、严禁占用耕地建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农村建房实行“八不准”。(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地上违法建号;(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八)不准建房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唐县镇人民政府

                                                                       

            

村民意见箱
湖北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