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集中监管时段: 9月1日-12月31日。
三、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公安、环保、城建、人居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款500- -2000元。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态保护环境补偿金核算标准:
-国家遥感卫星监测、省无人机巡查、省禁烧办现场检查发现的火点按1000元/个核算:火点(黑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000元/个核算。
(二)市无人机巡查、市秸秆禁烧工作专班人员现场检查、相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的火点按2000元/个核算。
(三)“蓝天卫土”视频监控系统交办的焚烧火点,30分钟内无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并开展处置的按10000元/个核算。
(四)镇秸秆禁烧工作专班巡查、 镇直相关单位转交和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的火 点按500元/个核算
五。各村(社区)、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属止焚烧行为。
六。各村(社区)要做好精开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并引导农民群众保持低茬收获农作物(留茬高度低于15公分)和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七。唐县镇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巡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禁烧现象的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镇纪检委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八、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进行举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722-47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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