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镇关于严禁占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的公告
唐县镇广大居民: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增强粮食综众化”
北农化”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坚决制止耕地小产的意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 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 耕地“非粮化”稳定规制有见) (国办发(2020) 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 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166 号)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材批地地力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 (2021) 1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
(一)严禁占用耕地植树、造林。禁止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二)严禁占用耕地挖塘养殖。禁止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挖塘养鱼,防止“重渔轻粮”“非粮化”的行为。
(三)严禁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四)严禁私自乱占耕地建房。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一律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复绿。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衣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亭。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唐县镇人民政府强制恢复,相关费用依法向违法主体追偿,并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监管责任
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村“两委”负责管理、保护本村辖区内的土地,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自拆、组织帮拆等工作。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以下情形不得享受地力补贴:
(一)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三)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四)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六)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七)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随县唐县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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