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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核查中关于赡养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5-05-22 15:12 信息来源:水府庙村 审核:张晓琪 字号:[ ]

第十八条 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有法律文书或协议的,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金额计算。无法律文书或协议,或协议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明显偏低的,一般按家庭月人均总收入减去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后平摊到其应当赡养(扶养、抚养)的所有对象计算,其中:

(一)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及以上但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后,超出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部分,作赡养(扶养、抚养)费计算。

(二)法定义务人为重度残疾人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家庭月人均刚性支出后,超出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作赡养(扶养、抚养)费计算。

(三)法定义务人不属于本款前两项所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超出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但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计算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当地低保标准认定;家庭财产状况超出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计算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低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认定。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正在监狱服刑、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可认定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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