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县镇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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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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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城镇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建议,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城镇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域界定

城镇规划区[四至界线为:东至双丰路以东100米为界,西至溠水河西岸以西100米为界,南至老316国道沿线临街门面(唐许路口-桃园村测速监控点)为界,北至北园外环至双丰岗吴六山庄为界,另加唐吴路至新316国道两侧100米范围,具体位置以禁鞭界限牌为准]。

二、禁鞭时段安排

从2025年10月9日8时起禁鞭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腊月二十三凌晨0时至正月十六早晨8时除外)。

三、禁鞭内容规定

在唐县镇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包含各类烟花爆竹制品、民用黑火药、引火药等烟火药剂,以及所有能产生烟火、声响效果的烟花、爆竹、礼花等物品)。

四、违规处置与举报奖励

1.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人员进行训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构成犯罪,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2.举报奖励标准:凡举报一起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的,奖励举报人现金200元;凡举报一起单位(含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的,奖励举报人现金500元;同一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如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0722-4715151、0722-4715130、158****2627)‌

五、本通告自2025年10月9日8时起执行

唐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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