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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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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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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唐县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要求,编制《唐县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优待、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部门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部门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镇党政办。镇党政办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镇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做好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镇党政办为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镇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向申请提出人报送处理结果。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及时与受理中心保持联系,接受其帮助和指导。

6.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六)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认真检查。各部门应每周对本部门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二)仔细审核。党政办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部门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唐县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量开展。

(三)督查落实。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对因不按照《唐县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管理员制度   

1、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及时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保证主页信息发布安全可靠。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权限管理,用户名、密码由专人妥善保存,不得泄漏密码,操作人员发布信息后要及时取消登录。      

2、网站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六、本制度由唐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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