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治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综治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三条 综治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协调的原则,注重组织协调、信息共享、快速响应、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急
第五条综治中心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牵头指挥、调配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力量资源,对突发事件、重特大案(事)件依法妥善处置。
第六条综治中心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迅速反应机制,确保在重大事故或灾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综治中心安排人员进行值班备勤,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接到突发事件、重特大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报告后,综治中心应迅速派出人员赶赴现场,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第九条赶赴现场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查实事件基本情况,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等作出清晰判断,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中心。
第十条启动应急预案后,相关负责人迅速进驻指挥,调配辖区内相关资源力量,依法妥善处置。
第三章 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
第十一条 综治中心应与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指挥协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综治中心是指负责综治工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且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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