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村务公开
综治工作情况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15 08:22 信息来源:双湾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第一条综治中心派驻单位、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政村应明确一名综治工作信息员,专人负责上报工作信息。

第二条综治中心派驻单位、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政村,应及时向镇综治中心报告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影响社会治安、社会治理的重特大案(事)件、工作中排查掌握的社会治安隐患、安全稳定隐患、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三条综治中心应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排查掌管的社会治安隐患和发生的社会治安案(事)件以及重点工作完成处境等内宓。

第四条综治中心要实时向上级综治中心报告工作处境,采用书面模范的格式报送信息和简报,定期上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境、需要辅助解决的重大问题等,上报的信 息要整理归档,形成系统模范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综治中心遇到重大案件、突发事情、紧急处境应当立刻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治中心报告,并实时续报进展处境。

第六条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实时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中心报告,明确察觉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及涉及人员、重大事项的初步处境及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主任责成有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赋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察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造成重大影响的,本级党委、政府要赋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实行月报告制度,综治中心派驻单位、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政村每月要上报一次工作信息,遇到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及时跟进。


村民意见箱
湖北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