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随县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相关表述的通知》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3-03-27
  • 【字体:    

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 号)精神,社会组织应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相关表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内容为“本会(单位、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上述内容仍然作为章程第一章总则中的条款。
二、增加方式
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子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三、相关要求
各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意见》内容的学习。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在办理成立、变更登记,开展换届工作和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