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深刻吸取各地以往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切实提升我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重点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城建办负责)
2.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城建办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所负责)
3.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所负责)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站牵头,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派出所牵头,市场监管所、应急管理站、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占堵消防车道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万和专职消防队牵头,城建办、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零售商家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所负责)
(四)重点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万和专职消防队牵头,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或存放气瓶充装量超过5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向餐饮企业的地下半地下空间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万和专职消防队牵头,市场监管所、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万和专职消防队牵头,派出所、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城建办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所负责)
4.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经济发展办、应急管理站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站负责,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合作)
6.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万和专职消防队负责)
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点、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督促指导燃气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城建办、应急管理站、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单位燃气用户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等单位燃气用户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经济发展办、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设施改造更新。
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城建办、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场监管所牵头,城建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监督送气即安检情况。(城建办负责)
(四)加快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城建办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场监管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或者恢复生产许可。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场监管所负责)
(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1.按照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规范全镇燃气行业秩序。落实好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场监管所负责)
2.加快推动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执行到位,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场监管所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8月底)。根据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动员部署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二)整治攻坚(2023年9月至11月)。在全镇燃气领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对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
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震慑效力,遏制不法行为的萌芽。
(三)巩固提升(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再用6个月左右时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开展“回头看”,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隐患的整治;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有效形成风险隐患事前预防监管能力。
(四)建立机制(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全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落实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成立燃气安全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推进,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排查整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层层压实责任。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按照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推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排查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燃气专班要不走过场、不打折扣,深入细致排查问题,对标对表整改问题,并与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镇纪委要加强对相关单位燃气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对排查整治过程中走过场、不彻底、不仔细或整改不力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企业,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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