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行村民自治,倡导文明乡风,促进本村治理有效、和谐发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新集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村庄事务
第一条 村“两委”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弃恶扬善,伸张正义。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 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防火、防盗、防触电、防诈骗、防溺水、防非法集体、防意外事故,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建房服从村庄规划,办理合规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不得乱搭乱建。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汽楚,公开上栏。村帐镇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管理中心审理监管。
第五条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积极推荐女性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第二章 道德风尚
第七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两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八条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九条 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养老金、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等各类政策补助应由老人其本人自由支配,子女不能克扣。
第十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共同分担赡养、抚养义务。
第十一条 传承发扬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规、好家训,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人人争当和睦好夫妻、互敬好婆媳、孝顺好儿女、教子好父母、友善好邻居、致富好榜样、美德好少年。
第十二条鼓励子女自学成才,成为国家栋梁;鼓励适龄青年,踊跃参军,报效祖国,成为国防建设接班人。
第三章 移风易俗
第十三条 红白喜事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小事不办,不得大操大办。发现贫困户、低保户大操大办酒席,依规取消其贫困户、低保户资格。
第十四条 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若执意参加、劝解不听,除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外,同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五条 搞好消防安全防范。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乱堆乱放,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护林防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造成重大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严禁焚烧秸秆、杂草。
第十七条 管好牲畜和饲养动物。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伤害的,动物饲养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林地审批手续。若擅自占用土地、林地,村“两委”出面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严格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依法履行承包集体土地、山林、闲置厂房等资产资源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 人人有责节约用水、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林地、绿地。
(1)保护花草树木,保护生态环境,严禁乱砍滥伐、乱挖乱采。
(2)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包括鱼类)。
第六章 政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义务劳动。
第二十二条 主动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优生优育“两免政策”,禁止“两非”行为发生,严格落实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政策。本村怀孕妇女严禁进行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非正常程序骗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扶助政策资金者,已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缴所得奖扶资金。
第七章 生态环保
第二十四条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主动开展垃圾分类,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的垃圾池(箱、桶)。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定期环评活动。以自然村落为单元,一月开展一次“最清洁农户”“清洁农户”“不清洁农户”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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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执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二十八条 非本村村民在本村发生事务按照本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于2020年6月28日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6月29日上报镇党委、政府备案,于2020年7月1日公布生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村“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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