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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镇新集村村民议事会 发布日期:2023-05-05 09:09 信息来源:新集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义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头 定村拨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两位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 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何议政能力的代表(11-21)人组成村民议事会, 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议事会任期3年, 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 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 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洽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八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负责监督村线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第一个周五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村觉维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 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往、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 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 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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