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吴山镇居委会居民公约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行村民自治,倡导乡风文明,促进本居委会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和谐发展,把居委会建设成为宜居的洁美家园,特制定本公约,公约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家园和善;保障村民安居乐业,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居民代表会议和全体党员表决通过制定本居委会居民公约。
2.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3.居委会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干部、党员要带头遵守公约。
第二章 安全防范
1.搞好消防安全防范。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乱堆乱放,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对村内、户内电线定期检查,损坏的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2.积极参与护林防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因个人或者未成年人不当行为引发山火,应迅速通知村组,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及其监护人承担,造成重大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严禁焚烧秸秆、杂草。
3.管好牲畜和饲养动物。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伤害的,动物饲养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三章 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睦家庭。
2.以孝为先,子女应当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尽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弘扬农耕文化。
3.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4.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厚养薄葬,丧事简办;不浪费、不攀比,不搞迷信活动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搞宗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章 邻里之间
1.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
2.提倡邻里守望,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居委会和联系的党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
3.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所责罚孩子。
第五章 美丽乡村
1.积极配合参与乡村振兴,共建山清水秀的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2.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批后建,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3.共同遵守村庄整洁,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做到村容环境卫生整洁,居民落实门前三包,房前屋后无垃圾及污物,任何家庭不得向道路乱放污水,不乱搭露天粪坑;各集中安置点严禁散养家畜家禽。
4.增强生态环保意识,粮食蔬菜果树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料;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六章 平安创建
1.自觉维护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荣誉,参与平安村的创建,党员干部带头参与,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加强防火意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若违反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而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由肇事者承担一切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全体村民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各类矛盾纠纷、食品、药品隐患、环境污染、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3.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镇进行调解。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禁酒后闹事,无事生非,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私闯他人住宅,辱骂及侮辱妇女和儿童等行为。
4.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赌、毒”。
5.大力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文明新风。招待从简,婚丧嫁娶原则上不超过十桌,每桌席面不超过300元,不得或参与满月、生日、乔迁之类的请客送礼。
第七章 民主参与
1.全体居民要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2.自觉爱护公私财产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不故意损毁或破坏。有损坏的,及时向居委会做汇报。
3.凡属村级重大事务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委会包括开支等一系列事项,需由全居民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居委会包括开支等一系列事项,需由参会代表全体通过,方可实施。代表已经过严格的推举产生。(名单附后)
第八章 奖惩措施
1.居委会“两委”、治调、团支部、妇联等每年组织开展“文明户”“遵纪守法户”“好媳妇户”“邻里和谐户”“卫生清洁户”“十星级文明户”“十星级党员”等先进户评选活动,由居民委员会对先进户进行表彰奖励,开设“红榜”,张榜表扬30天以上。
2.居委会学生考上大学的奖励一千元,硕士生奖励二千元,博士生奖励三千元。
3.违反公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居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在“黑榜”曝光30天以上,其中党员干部还将给予党纪处分;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追缴100元—500元的违约金;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内的相关待遇;
第九章 附则
1.凡是违反本公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要调查核实后,经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2.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居委会居民公约的农户,在下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居委会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3.本公约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4.本公约由居委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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