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2-11-09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三资”)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随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集体“三资”包括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均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包括本集体所有的山、水、林、田、砂、路以及国家所有交付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源。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建立由镇政府、纪委、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单位配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镇行政村统一核算的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七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在保证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的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八条    镇委、镇政府成立以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镇政府依托镇财政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县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代理单位设置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等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统一代管资金。取消各村在所有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存折),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取消村级日常开支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超过500元(不含500元)的开支,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必须在完备各项手续后,通过转账直达对方账户。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并及时做好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6、协助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对资产、资源的管理。对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资产、资源情况要及时告之“三资”监管代理中心。

第十条  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方便村会计委托代理,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务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其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民主理财。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和成员的产生。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行村民主理财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组长1人,成员  3-6  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到会参选的村民代表必须在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村村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常年在家,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但不能是村干部亲属。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本村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各项开支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负责受理村民对集体账目的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财政、经管、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6、每月10日前为集中办公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到岗履行职责,组长不能包办代替。

7、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组的财务事项,应依据本村及上级制定的财务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每村设报账员一名,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实行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月公开制度。每月报账时村委会组织民主集中办公,及时将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要现场拍摄照片存档备查,实行公开内容痕迹管理。

第四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各村取消在所有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存折),由镇“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设立“村级资金代管专户”,集中管理村级资金。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据由镇“三资”代理中心统一管理,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扩大使用范围。

(三)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由村会计在镇“三资”代理中心开具收入票,严格做到一事一票,一次一票,不得串开。各项收入实行票款同行,自开票之日起,二日内资金必须存入镇“三资”代理中心专户,遇周末节假日,必须在周末或节假日之前完成,不得跨越周末或假节日再存储和入账。不得滞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得由非财会人员掌管现金,严禁村级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行为。否则追究所涉及的当事人相关责任。

(四)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必须以县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方案及发票为收入依据记账。

(五)村集体资源的发包、村民捐赠的收入。村级发包收入以发包合同及发票为收入依据,按权责发生制及时入账。由承包户或捐赠人把承包款或捐赠款直接存入财政所“三资”账户,把银行进账单(回单)交村会计,村会计凭银行进账单到财政所开收款收据后将收据联交给存款人。

(六)从上级拨来的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填报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附拨款文件或银行回执单),不再开具收款收据(特别要求的除外),经财政所主任、镇政府镇长审核签字后,由财政所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账务手续。

(七)集体资金不得外借,不得以村集体银行账户向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提供担保。

(八)集体账面现金金额必须为“0”,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票据顶抵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  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各村按照年初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度。村集体统一实行按月报账制。禁止跨季度报账,对当季未发生业务的,应由村报账员写出书面说明。村级要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实行逐笔登记,定期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实相符。绝不允许出现跨年度报账,违规者作为反面典型交镇纪委从严论处。

(三)严格支出审批制度。村级各项开支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须经经手人、证明人、核实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理签章、村主任签字审批,“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不得白条入账,不得用工程材料款发票报销工程款。

1、集体单笔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主任直接签字审批;单笔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至30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审核批准,由村主任签字审批,要注明“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字样,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项目,实行事前大额支出申报制度,报账时一并提供农村集体大额预算支出审核表。具体规定如下:

单笔支出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5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两委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理通过,经包村行政干部签字后实施。

单笔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开支项目,由村“两委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理,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由包村行政干部签字后经镇农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分管镇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2、村级大额开支项目在履行事前申报程序后,村会计凭各级审批同意的方案,向监管中心申请拨款,由监管中心主任签批。在监管中心备案后拨付,预算支出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结算。

3、村级各项开支的原始凭证应注明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核实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理盖章,村财务负责人签批,书记、主任分设的村书记签情况属实,主任签同意报销。  

4、村集体非生产性(除生产性、公益性、办公费及干部工资以外的)支出,实行上限控制,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集体经济收入(不含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入、财政专项拨款、村民公益筹资款)的15%。年底由财政部门审查核实,超标部分作违纪处理。

(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五)采取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全镇取消备用金制度,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采用灵活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村级若出现接访或重大公务接待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应急资金时,由村党支部书记向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后,经村主任审核签字,报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由村报账员负责到财政所办理支款手续,活动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及时进行报账核销(注明应急特办字样)。

(六)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原始凭证报销单), 在“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但单笔支出金额必须在200元以内。

第二十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并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要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债权及时清收,债务及时偿还,同时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一)村干部报酬补贴

1、村干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经选举产生的在职村“两委”成员。村主职干部按照上级规定确定工作报酬。其他村干部按照镇人民政府审批表给予工作补贴。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误工情况,给予误工补贴。对于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一是要明确事项,由全体村“两委”干部及包村行政干部同意并在发放单上签字认可;二是明确标准,通常情况下每人每天不得突破一百元;三是要明确方式,单人单笔发放超过五百元或同一期单人累计超过五百元的,必须采用误工费发票进行报账。其他需要发放补贴的,一定要有政策依据或相关规定作附件说明。

3、村主职干部因村务工作产生的交通费(本镇内)、移动通讯费一律实行定额补贴,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票据。其标准每年的村干部工资审批表中有规定。

4、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包括值班补助、加班补助、节日慰问礼品等)。

(二)办公费

1、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宣传费、文印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办公费根据各村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列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超支自付,据实报销。

2、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电信公司大黄页电话簿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三)会务费

1、会务费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对超过半天或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需发生伙食费用的会务费,可实行参会人员会议误餐补贴。严格执行会务费开支报批制度。

2、凡领取固定报酬的村干部,一律不得发放会议误餐补贴。村级原则上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应事前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种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会务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

(四)通讯费

通讯费是指村办公固定电话和办公电脑上网产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据实支付。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五)差旅费

1、差旅费是指村干部因公外出(本镇外)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其标准按本镇公务员科员标准执行。村干部因公出差必须执行差旅审批制度,副职干部出差由村主职干部向包村行政干部报告,由包村行政干部签字审批;村主职干部出差由包村行政干部向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在征得同意后,由包村行政干部签字审批。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报账核销,不得另行报销餐饮费用,结算费用时一并提供差旅审批单。严禁数次合并、不分事由与用途的报销单据入账。

2、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应事前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报销时附上审批单和相关票据方可入账。严禁以加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支出冲抵交通费用。

(六)学习考察费

1、学习考察费是指村干部或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培训与考察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举办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2、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学习考察。确需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报销时附上审批单、文件通知及相关票据方可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费用自理。

(七)报刊订阅费

村级公费订阅报刊,严格控制在党报党刊范围内,且控制在人均1元的标准以内(若有调整则以上级文件或规定为准)。凡超过限额的,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八)商务接待费

1、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镇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村级公务不得列招待费用。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招待。

2、商务接待费是指用于村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不含国家投资项目)和发展集体经济等必需的支出。商务接待费实行限额度、限比例的“双限”制。限额度即按上年村集体经济收入(村级支配净收入)确定当年支出额度,原则上无集体经济收入的村不得核定支出额度;限比例是指招商引资(财政性资金除外)到位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追加额度,是否招商引资到位由镇政府认定,否则视作违纪招待。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

3、商务接待活动应事前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报销时附上公务接待审批单(须注明经手人,陪同人,招商对象、人数、事由)和相关票据方可入账。商务接待费一事一结,并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签单赊账、超限额入账;严禁跨年度结报、多笔合并结算。

(九)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1、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是指本村办理公益福利事业所需的费用,除“应付福利费”所明确的内容之外,包括:助学支出;征兵开支;殡葬费用;治安管理费用;文艺体育购置和活动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村庄环境治理、垃圾清运、改水改厕开支,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公益福利支出的内容。

2、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支出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严禁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随意决定村民福利,享受对象的确定、福利标准等由各村根据集体经济情况确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同意。

(十)捐助赞助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十一)村集体用工支出

村集体用工指村级组织为完成阶段性工作而雇佣的临时用工。村集体用工应从紧从严掌握,优先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严格执行议事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当月公布用工情况,当月结算用工费用。用工费用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在年末或次年初确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章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通讯设施、农田水利、农业发展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通过入股、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要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每年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向村民公布。不得用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达到《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标准的,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关于印发随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随县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落实监管责任人,形成长效管护机制。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按照数额实行镇或县级招投标,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经村“两委会”研究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合同。招投标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监管中心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

单件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5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监管中心人员及村民代表、民主理财人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及时报监管中心备案。

单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工程项目需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方式执行;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建设。由村委会申请,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严禁将达到招投标规定额度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逃避招投标监管;严禁在招投标基础上,以附属工程、增项工程名义增项加码。无论什么原因不得超过招投标确定并签订合同的额度结算,否则视作违纪处理,数额较大的视作违法移交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出售的,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同意后方可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或购买者。招投标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监管中心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

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监管中心人员及村民代表、村民自主理财人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监管中心备案。

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申请,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期应以短期为宜,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包费或租赁费的确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浮动机制,不得一次定永久,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台账进行核减。

(三)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实行招投标制度,使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要及时交“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由村民代表、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和监管中心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第六章 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砂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上述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交由所在村集体管理的,在管理期内视作集体资源纳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但尽可能采取集体资源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砂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达到《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标准的,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且必须明确承包、租赁期内被征占后,其征占补偿资金的归属。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支出,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在租赁、承包或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公开竞价形式,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集体资源发包、租赁应以短期为益,原则上以资源经营品种收益周期为依据,发包、租赁费的确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浮动机制,不得一次定永久,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镇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委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简称《收据》),《收据》由中心指定的票证专管员统一管理,由中心代理会计统一开具,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第四十四条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由镇三资中心专人统一管理,镇按村民建立台账,使用的《湖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五条  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拨款;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发包及租金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收入;扶贫救济救灾款;村办企业上交资金;社会各项捐赠资金;各种代收的款项;其他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统一管理的各项资金。用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涉农集资收费,须报省、市财政部门批准备案。收取“一事一议”项目时,以村(组)为单位,向农户收取筹资的清单作为附件,一次开具一票。收据不得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等组织的各种有偿服务收费,镇财政所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县级以上部门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及赞助资金等,可采取代开代管的方式使用收据,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村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禁止用“白条”、其他不合规的收据或以账、表代替专用收据使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村级建立会计档案专柜,暂时由村保管且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不得拆订、抽出和任意调阅,确需查阅的,须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用后及时归还,不得涂改、圈划、损毁、拆散和带出。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镇、村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检察、财政、经管、审计部门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接受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 镇党委政府作为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纠、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财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镇纪委和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十一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重大问题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纪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29日起实施,若因实际需要变更调整后,则以新修订版本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