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门诊待遇、住院待遇、生育待遇、大病保险待遇。
2、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湖北省北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执行。
3、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门诊分为门诊统售、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重大疾病门诊。门诊统筹实行镇(办事处)总额控制管理;特殊慢性病门诊实行按病种标准鉴定准入管理;重大疾病门诊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一)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参保居民可在参保地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的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在校学生可选择在该校条件具备的附属医院或卫生所(室)就医。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与承担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确定管理和结算办法。
参保居民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其符合政策(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品和基本诊疗项目)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每日支付限额为:卫生室(所、站)每人每天15元,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附属医院)每人每天20元,未达到日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200元封顶,超封顶线后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个人负担。
参保居民因急、危、重症在门诊抢救后住院治疗的,其门诊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费一并报销。门诊抢救后死亡的,其门诊抢救费用按住院相关待遇进行报销。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
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病(伴心、脑、肾等重要器官损害)、冠心病、器质性心脏病(伴二度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强直性脊柱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病(含肺心病)、恶性肿瘤、癫痫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慢性重症肝炎抗病毒治疗等。特殊慢性病申请程序。参保居民符合特殊慢性病病种的患者申报需提交二级及以上医院出院记录、医学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交所属辖区镇(办事处)医保服务中心,由各镇(办事处)医保服务中心每季度末集中上报至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每年由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用报销自鉴定批准后次月生效。
医疗待遇。参保居民特殊慢性病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每月200元以内报销60%,年报销1200元封顶。
参保居民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月增加30元,年报销1400元封顶。
(三)重大疾病门诊
1、重大疾病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含促红素和低分子肝素)、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含肝肾功能和药物血浓度检查费)、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放化疗(不合辅助治疗药物)、血友病及地中海贫血治疗(含使用凝血因子或输血费用等)、重型精神病药物治疗、耐药性肺结核药物治疗。
2、重大疾病门诊实行备案管理。参保居民持二级及以上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审核备案。
3、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70%(其中肾功能不全患者符合规定的透析报销80%),当年政策内累计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四)住院待遇
1、起付线。参保居民住院实行起付线制度。
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坐服务中心)起付线为200元;
线为500元;三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含妇幼保健院)起付三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900元;
转省内定点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
2000元。转省内部级定点医院和其他医院起付线为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起付线下降100元,儿童住院起付线为上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的一半,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2、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比例报销。
甲类费用报销比例。在镇(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住院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在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按规定程序转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按规定程序转其他医院住院费用按45%的比例报销。
乙类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0%,其中进口材料费用、血液及血液制品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20%。
市域内县域外按分级诊疗制度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政策内费用先行自付1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住院政策内费用先行自付30%,再按上述比例报销。先行自付费用不计入大病保险基数。
参保居民外出务工、创业、随迁父母(子女)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和异地急诊按规定申报备案的,按照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况在异地就医及未办理。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