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目的
为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调动贫困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岗位职能,解决“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问题,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考核办法
(一)工作时间。为确保职责范围覆盖到位,日常状态下,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保证每月至少20次不定时的卫生清理清运(看管维护工作),工作时间应有一定持续性,月累积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 小时。应急状态下,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工作,并保证随叫随到。
(二)平时管理和监督办法。各村村委会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单位,各村要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其他工作的工作安排、劳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新街镇人民政府负有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责任,每年至少要检查督查一次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请销假制度。工作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实行书面请假,请假人需事先写出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岗;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每人每年累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出现以下情况随时解除协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务协议,上报县扶贫局和人社局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1)脱贫人口死亡的;(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6)严重违反劳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7)有违法行为的;(8)因市县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9)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聘用人员服从乡镇或村委会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和劳动纪律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后果由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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