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它负有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职责,参与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处置活动的全过程。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做好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这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政府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或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及应急演练,组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经费、物质准备、应急通讯,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检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评估,分析、调处和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高危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群密集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和管理,防止和避免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做好检测与预警工作。这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政府必须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完善突发事件检测与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建立和完善监测与预警机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的应对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前提基础,也是实现政府从被动型应付突发事件向主导型防范突发事件转变,从侧重事后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管理向事前监测预警管理转变,从减轻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过去担任的危机发生后“救火员”角色向危机发生前“监测员”、“预警员”、“报告员”角色转变的需要。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既是政府日常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突发事件监测活动贯穿于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但重在突发事件发生前的监测,这也是“预防为主”的工作要求。通过检测,及时搜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潜在风险的有关信息,特别是要监控掌握能够表示危机严重程度和进展状态的特征性信息,对危机发生的几率、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发生的原因、可能波及的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机的演化方向和变化趋势做出分析判断,以便使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可能波及的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掌握危机动向,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在“去伪存真”的基础上事先有一个相对科学的判断,一方面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另一方面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准备,使各项应对工作有序进入临战状态,尽最大努力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三,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这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核心环节。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必须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程序,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结束等环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关键是要落实经过科学论证、反复演练的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技术,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政府或部门以及相邻地区政府或部门给予支持。及时、准确、统一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有效杜绝各种虚假信息。
第四,做好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这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最后一个阶段。应当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先重点、后一般,先紧急、后长远,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要继续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衍生灾害和后续灾害发生和引发新的安全事件;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和建设生活生产必须的公共设施;合理规划,科学建设;保证重灾区优先得到救助和安置;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慰、抚恤和补偿。此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以及保险理赔等工作。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体制机制;对作出先进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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