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进药品时,入库验收人员应记录药品效期,不得购入药品效期小于一年的药品(特殊药品除外),并以效期卡的形式上墙,定期清理核对。
二、库房保管在调拨药品时,应做到先进先出、近效期药品先出的原则,调拨近效期药品时履行告知义务。各调剂室工作人员对所调拨药品的效期小于三个月时有权拒绝签收(特殊药品除外)。
三、各调剂室工作人员应做到先领先发、近效期药品先发放,每月对药品效期进行清理,对近效期药品(六个月左右)应进行登记上报,定期查看;对两个月效期的药品,进行退库处理;药房药品在六个月内完全未售,与药库联系,进行退库处理;各调剂室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药品因过期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四、因效期问题退回药库的药品,保管员要及时与供应公司联系作更换或冲账处理。
五、杜绝过期药品调剂发出。调剂药品时,严格做到“四查十对”,因调剂过期药品引发的药事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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