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我镇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我乡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条 办理建议,要遵循依法办理、分层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依法治国、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办理人员,加强和协调配合增强办理实效。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视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不允许违法违纪、擅自处理。
第六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职权范围,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分类办理的原则。要认真分析建议,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的要求。
第八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乡政府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必须把办理建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条 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县、镇人大的联系。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交办。人大转交的建议,明确办理责任人,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
第十二条 对交办的建议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及时研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对需要协办配合的建议,应团结合作,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催办。镇人大作为牵头人要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与具体承办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办理进度,了解办理情况,保证及时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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