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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2 09:02 信息来源:代家湾村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各镇(场、景区)民政办、财政所,开发区管委会民政办、财政分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和《随州市财政局、随州市民政局、随州市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随财发〔2018〕24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到2019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现全面覆盖。

二、补贴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

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精神病障碍患者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式实现,重点为补贴对象购买日常照料服务,确实无法实现的也可以发放现金或养老服务代金券。

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日间照料)机构接受服务的,补贴支付给机构抵个人自付费用;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单位;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报送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情况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对象,要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个人及家庭变化情况,形成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情况报告机制;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在养老机构居住的,由养老服务机构向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由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每月25日前向县民政局上报异动情况,县民政局进行集中核对,据此调整补贴对象。

(五)档案管理。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实行县、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六、资金管理

(一)经费来源。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二)专款专用。经济困难高龄及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只能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老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设立独立的资金科目。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在村(居)委会及时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随县财政局                随县民政局

随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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