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社区的居民,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流程,热心为居民服务,能倾听居民意见,代表居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正常履职的本社区居民担任。
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13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采用居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居民代表会议推选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含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
四、推选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主持。镇政府选举工作指导组对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要按照民主程序将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并按照组织信任、群众认可、大局观念强、法纪观念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标准配齐居民选举委员会副主任。
五、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也可以经过会议酝酿讨论后,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鉴于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能出现的缺额,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的可推选1-2名候补人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由全体成员推选主任1名主持工作,推选副主任2名协助主任工作。
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报镇政府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备案。
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职权行使自推选之日起至本届选举工作结束止。
八、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推选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若主任被确定为候选人后,应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其工作由副主任主持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展工作。
九、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原推选组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免职并公布。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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