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向你们发一封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开信,内容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公开信所称的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薯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镇、场、景区、开发区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
四、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落实相关措施,严格执行联合收割机作业标准,引导联合收割机手降低割台高度,水稻留茬高度严格控制在15cm以下。对发现超限高收割水稻的,应实施二次收割,确保留茬高度不超限。鼓励研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五.农业、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本县辖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依法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焚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在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七,请农民朋友自觉遵守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规定,积极监督举报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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