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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