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报过程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镇(办)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镇(办)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已经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镇(办)人民政府的,由镇(办)人民政府按政策批准是否纳入低保保障。
三、资金发放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咨询电话
随 县0722-333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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