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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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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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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2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现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进行调整与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提高产前检查待遇标准。全市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个孕周期内)待遇标准由上限300元/人统一上调为上限1000元/人,据实结算。

2.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参保女职工本人,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 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3.取消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参保男职工在配偶生产期间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但不享受护理假津贴。

二 、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三 、工作要求

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对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待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积极主动向广大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宣传解读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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