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标准:独生子女死亡9000元/年,独生伤残69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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