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规定,襄阳市交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处200元罚款、记1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处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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