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县康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切实改善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根据《康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含从外县市调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租原则,实现“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二、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位于县经济开发区星炬社区旁,房源共五幢324套, 其中廉租房75套、公租房249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两个户型,平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精装修,水、电、路、有线电视及网络齐备。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廉租住房对象和条件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非农户口、低保家庭、无住房成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除此之外,县城区(厉山镇)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如愿意取消租赁补贴,可重新申请转为实物配租。
(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和条件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县城区生活;
(2)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3)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含从外县市调入)无住房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调入)的在编在册正式人员;
(2)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区无私有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
3.在县城各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本县正常繳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申报、核实和分配
(一)申报
1.城镇居民申报廉租房,在当地社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 低保证明;
(2)户口本(限非农户口);
(3) 身份证;
(4)婚育证明;
(5) 住房情况证明。
2.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租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在当地社区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2)婚育证明;
(3)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3.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调入)工作人员申报公租房,在县住房保障办领取《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学历证明;
(2) 组织(人事)部门招录(调入)通知书;
(3)供职单位出具的住房等情况说明。
4.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租房,在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 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人事合同复印件;
(3) 交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申请人单位或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二)初审
当地社区及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经办人、社区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社区及单位公示7天。
(三)复审
所在社区及单位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报所在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汇总,经办人员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住房保障办。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调入)人员资料直接报县住房保障办。
(四)审核
县住房保障办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对申报家庭书面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并再次进行公示7天,确定承租名单。
(五)公开摇号分配
如申报人未超出现有房源,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发租。如申报人超出现有房源,则采取摇号制和轮候制。摇号前优先考虑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市和县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棋、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6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分配相对较低楼层的住房。配租家庭原则上两人以下的租住一室一厅,三人以上的租住两室一厅。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制,进入下一轮摇号分配。获得确认资格的申请人10日内与县住房保障办签订入住承租合同并缴纳年度租金,未按期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作废。
五、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县发改(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所收取租金出具财政非税发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及小区维护、管理等。县住房保障办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三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已享受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取消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因廉租房房源紧缺而承租公租房的,按公租房标准收取租会,康租房与公租房租金差价部分由县住房保障办予以补贴,实行租补分离。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按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在租货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费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将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六、退出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办理相关手续,井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二)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住房,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3.私自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4.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所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三)承租人不再租赁保障性住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退租申请。县住房保障办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人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办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膽退所租住的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在经县住房保障办同意后给予3个月的过波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办申请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共违约费任。
七、其他
本方案由县佳房保障办负责解释。举报咨询电话: 0722-333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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