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吃“野味”? 小心被判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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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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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损害,也为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隐患。

2022年春,朱某某因贪食“野味”,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铁夹子等捕猎工具放置于随县淮河镇一河滩地和附近的两处山上,共捕获十只野兔、一只猪獾、两头野猪。同年11月,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朱某某的家中将其查获,并将查获已死亡的十只野兔、一只猪獾、两个野猪猪头、一头无头野猪(在朱某某朋友家中查获)和铁夹子等捕猎工具当场予以扣押送检。后经随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步认定,送检的野兔、猪獾、野猪均为野生动物,同时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以上野生动物合计基准价值为2600元。

随后,该案移交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朱某某违反猎捕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属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朱某某非法狩猎行为的发生地位于随县淮河谢家湾等淮河源范围内,不仅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对案件依法审查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此,随县检察院建议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00元。近日,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下一步,随县检察院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大对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和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方式,助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维护,以法治担当切实守护绿水青山,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捕杀的虽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属于重要陆生野生动物,且在禁猎区内,只要使用了禁猎工具,仍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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