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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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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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名称

处罚依据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

机关

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3

燃气经营者存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履行重要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部门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不立即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属于再犯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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