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类别 | 具体政策内容 | 政策来源 | 责任单位 |
1 | 资金奖补类 |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主体(协会或社团组织),县级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或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8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2 | 资金奖补类 | 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县级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学生、医务人员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所属人员当年累计授权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单位2000元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3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县级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银奖,县级每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4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县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5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县级补助经费5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6 | 资金奖补类 | 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县级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7 | 资金奖补类 | 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的学校,认定当年县级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8 | 资金奖补类 | 正在实施或许可实施该专利权人的高维持发明专利(从专利申请日起算,截至上年底超过10年,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内发明专利),经确认后县级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9 | 资金奖补类 | 对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中小微企业,县级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10 | 资金奖补类 | 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县级补助经费3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11 | 资金奖补类 | 对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年度被省知识产权局评定AAAA级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县级给予2万元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12 | 资金奖补类 | 鼓励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境内外线下展会,按实际展位费用予以30%的补助。参加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线上展会,按实际展位费用予以30%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万元。由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抱团参展活动,其统一布展公共费用给予具体承接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13 | 资金奖补类 | 对国际市场认证费用给予30%的补助。对当年获评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14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补0.04元。其中农产品出口企业不再享受税收贡献奖励及“三免两减半”政策。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15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纳入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
16 | 资金奖补类 | 对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资企业,根据其真实投资或者增资10万美元以上的,每投资或增资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有国资背景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17 | 资金奖补类 | 对当年新进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获得生产资质并正常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18 | 资金奖补类 | 对研发的香菇菌种获得省级及以上登记(备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本市推广种植规模达到500万棒以上的菌种企业,每个新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生产销售菌种100万公斤以上,具有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当年奖励30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19 | 资金奖补类 | 对食用菌装备制造企业研发新产品进入农机购置补助目录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省级农机行业专家认定为实用新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20 | 资金奖补类 | 支持乡村合作公司、村集体和其他经营主体,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种植基地,鼓励菇农集中种植、分户管理。对新建5万-10万棒、10万-20万棒、20万棒以上“三化”种植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21 | 资金奖补类 | 对香菇出口企业成功申报精深加工产品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申报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给予经费给予保障。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22 | 资金奖补类 | 凡新增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在“湖北省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平台上完成数据录入,且进入我县统计部门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改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8%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不重复支持)。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
23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达10000m2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颛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24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扩)建的客房数达100间以上的限上酒店,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25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乡镇1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菜市场),新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扩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26 | 资金奖补类 | 注册地在我县并正常营业的商贸流通企业获得“湖北老字号”品牌称号的,奖励5万元,“老字号”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新增1家营业门店奖励1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27 | 资金奖补类 | 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总额突破2亿元且无违法经营行为、足额纳税的,给予20万元奖励,产值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发展,按其在外地承接项目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
28 | 资金奖补类 | 企业注册地在随县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
29 | 资金奖补类 | 本县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的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奖励5万元,获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奖励2万元。本县企业省外工程获奖的,比照执行。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
30 | 资金奖补类 | 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在随县成立建筑企业。引进一批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鼓励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将总部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企业,按其产值1%的比例给予奖励,连续奖励2年。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
31 | 资金奖补类 | 实施高层次人才“引领工程”。对我县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年薪20万元(税务部门认定)以上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县财政给予企业全额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全职引进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硕士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或副高级职称人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的企业,且为相关人才在随县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的,分别给予5000元/人、3000元/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依托随县现有高校工作站、外地随县商会,建设人才工作联络站,对成功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与随县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切实履行义务的,单个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2万元经费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
32 | 资金奖补类 | 支持企业与高层次人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建设或牵头组建湖北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并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新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
33 | 资金奖补类 |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随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34 | 资金奖补类 | 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35 | 资金奖补类 | 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对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36 | 资金奖补类 |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37 | 资金奖补类 |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场景)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绿色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
38 | 资金奖补类 | 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上年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
39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省级30万元)、30万元(省级10万元)、2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乡镇,一次性给予30万元(省级15万元)奖励。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0 | 资金奖补类 |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甲、乙、丙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项目若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给予补助建设的不在奖励之列。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1 | 资金奖补类 | 对成功创建省级文旅名镇、文旅名村、文旅名街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2 | 资金奖补类 |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创产品(或文艺作品)、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省级3万元)、5万元(省级2万元)、3万元(省级1万元)奖励。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3 | 资金奖补类 |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4 | 资金奖补类 | 对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营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全国(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5 | 资金奖补类 |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视投资建设情况适当给予奖励。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床位300个以上的商务旅游酒店,在实现盈利前,按企业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总额奖补给企业,每年由县税务局提供企业纳税和经营状况证明,由县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按程序办理。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6 | 资金奖补类 | 对旅游景区新建或改建的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奖励。对旅游景区新建旅游标识标牌系统,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验收达标后,对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3.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民俗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纪念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红色革命教育,视建设规模、档次及内容丰富程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奖励。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7 | 资金奖补类 | 对获得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入员,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千元;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千元、3千元、2千元。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专业技术(文化)拔尖人才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8 | 资金奖补类 | 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含大巴团队、火车专列团队、自驾游团队等)来随县旅游100人以上、至少住宿一晚并游览两个以上经营性旅游景区(3A级及以上景区)的按每名游客20元给予奖励。 | 2022年3月7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加快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8号) | 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
49 | 招商引资类 | 落户随县开发区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建筑物、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及土地出让价款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亩平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鼓励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0 | 招商引资类 |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在主体建筑封顶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入园工业企业按期建成投产达效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1 | 招商引资类 | 对按协议约定期限投产且达到协议约定税收额度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2 | 招商引资类 |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龙头项目,以及带动产业发展、税收前景广阔的优质工业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为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3 | 招商引资类 | 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的税收贡献(每平方米厂房纳税400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房租奖励政策,前三年将企业每年所交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奖励。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此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其厂房租赁合同需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向属地政府报批。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4 | 招商引资类 | 对租用厂房需要装修净化车间的企业,在按期完成装修并实现投产达效,经政府公开选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达标后,按照净化车间装修级别标准给予奖励:十万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万级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千级及以上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5 | 招商引资类 | 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转让的,可协议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分年度缴纳租金。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2亿元人民币)的现代物流项目,原始出资人持股达到40%以上的,可按工业用地价格供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的,建成并实现税收后,按照总出让地价的50%给予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6 | 招商引资类 | 新引进工业企业自投产后三年内每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以随县本级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的5%给予物流成本奖励。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7 | 招商引资类 |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科技服务等),在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不包含土地价款)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8 | 招商引资类 | 对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59 | 招商引资类 |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结合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60 | 招商引资类 | 对从随县外搬迁落户随县的工业企业,在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税收后,对重要生产设备搬迁给予一定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61 | 招商引资类 | 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增幅超过10%的重点调度工业企业给予用电支持。以上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本年度新增用电量按每度0.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62 | 招商引资类 | 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鼓励上述人员在随县城区购买自持住房,并享受县政府出台的购房奖励政策或就地城镇化住房激励政策。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63 | 招商引资类 | 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64 | 招商引资类 | 支持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各地招引项目到县城规划范围内的产业园落户,飞地项目所有经济指标归属招引地方政府,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30%归属招引地方政府、70%归属县级政府。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65 | 招商引资类 | 对当年新签约落地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且完成投资50%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单位记嘉奖一次;对新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期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奖励。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公职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予以提拔重用。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村干部及其他非公职人员,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1号) | 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66 | 减税降费类 | 2020年10月1日后随县范围内立项、备案或核准的工业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审查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不再向建设单位收费,统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
67 | 减税降费类 | 在随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首次刻制印章免费服务(企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共计6枚)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
68 | 减税降费类 |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 2023年7月6日,《关于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69 | 就业创业类 | 成功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的,对申报单位补助项目建设资金5万元,成功申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的,对申报单位补助建设资金10万元,从申报单位属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
70 | 金融扶持类 | 随县行政区域内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县级对融资成功的企业,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 2024年2月23日,《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县政发〔2024〕2号) | 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
71 | 优化服务类 | 对于达到要求考核合格的“健康企业”,将予以通报,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包括按照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管要求降低监督频次,工伤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适当下调,在“文明单位”创建、“安全生产红旗单位”评选中给予加分待遇等。 | 2020年8月27日,随县卫健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县工会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的通知》(随县卫通〔2020〕15号) | 县卫健局 |
72 | 优化服务类 | 新开工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2023年7月3日,《关于不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随县住建发〔2023〕3号) | 县住建局 |
73 | 优化服务类 | 严格落实“企业安宁日”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包保服务机制,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帮扶。 | 2024年2月2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4〕2号) | 县科经局、县营商办 |
74 | 优化服务类 | 对确定了建设内容的工业项目,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土地挂牌出让到签订出让合同30天的间隙,同步进行施工图审,完成施工许可审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后,当日在同一窗口一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三证同发”。 | 2021年11月1日,《随县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三证联发”实施方案》。 | 县自规局、县住建局 |
75 | 优化服务类 | 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便利度,对随县46个(含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实行事中事后监管。 | 2023年1月13日,《关于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76 | 优化服务类 | 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和“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联合验收,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将复验时间纳入线上计时,避免复验环节增加企业负担。 | 2021年3月9日,《随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随县住建文〔2021〕1号) | 县住建局 |
77 | 优化服务类 | 缩短企业拿地后开工周期,在确保质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对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试行分段图审、分段许可、分段施工。 | 2021年4月3日,《关于试行房屋建筑工程分段许可分段施工的通知》(随县工改办〔2021〕1号) | 县住建局 |
78 | 优化服务类 | 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全面应用的基础上分类实施施工图审查后置模式,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自我审查和质量控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 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改革(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后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县住建发〔2022〕7号) | 县住建局 |
79 | 优化服务类 | 压缩施工图审查时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6个工作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单体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且无一级基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建筑装饰工程,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 | 2022年12月1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80 | 优化服务类 | 参照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并实施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按照类型、规模,进一步细化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一般工业项目的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 2022年8月31日,《随县工程建设项目12类审批流程图》 | 县住建局 |
81 | 优化服务类 | 以“三减、两零、四一”推进“提前验收”,提高验收效率。在单体建筑符合规划、质量、安全、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可提前进行单体建筑的综合竣工验收,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竣工一幢、验收一幢,支持企业提前投产经营。 | 2022年7月7日,关于印发《随县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82 | 优化服务类 | 全面整合水电气暖网各项公用服务事项,优化公用事业单位和行政审批部门工作流程,实现水、电、气、网、暖联动报装接入0环节。配套工程与客户工程同步投产,实现客户申请报装即接入或最多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申请材料压减至一份申请表,由各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实现“一次上传、多方共享”。实现随县范围内建筑红线外水、气、网接入工程用户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建筑红线外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 2022年8月30日,关于印发《随县水电气网联动报装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83 | 优化服务类 |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深化协同联动,创新不动产首次登记“验收即登记”流程,对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项,综合运用前置预审、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数据共享等措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同步办理不动产权证。 | 2023年3月28日,关于印发《随县工程建设项目“验登合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随县工改发〔2023〕1号) | 县住建局、县自规局 |
84 | 优化服务类 | 细化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审理的具体规则,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程序耗时长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完善相应的电子标识、程序衔接、审批监管等制度,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带来更便捷诉讼服务。 | 2023年4月25日,《随县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随县法〔2023〕18号) | 县法院 |
85 | 优化服务类 | 借助网格化管理了解居民、贴近群众等优势,依托网格数据中心平台,在审判执行中共享网格数据信息资源,通过建立网格联络员联系制度、报酬制度(全案集约送达100元、单次送达30元)、回避制度等,有效缩短送达时间,提高送达效率。 | 2023年8月23日,《随县“网格化+大数据”助力审执质效提升工作方案(试行)》 | 县法院 |
86 | 优化服务类 | 对涉政府部门、涉公职人员经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向相关单位推送、督导,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开展联合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移送公安部门对拒执犯罪进行侦查,精准、及时、高效处理政务失信诉讼执行行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政务人员失信行为的发生。 | 2023年6月25日,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法院等9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政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随县法会〔2023〕1号) | 县法院 |
87 | 优化服务类 | 建立破产案件网上预约立案、线上谈话、线上听证会、线上送达、线上公告等方式,为破产案件当事提供便利诉讼服务,节约诉讼时间成本;通过线上“总对总”查控财产、网络拍卖、补正超期的评估审计报告等方式,有效节省破产案件办理费用成本。 | 2023年8月17日,《随县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试行)》(随县法发〔2023〕4号) | 县法院 |
88 | 优化服务类 | 优化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律适用简化审理方式,采用合并公告、网络公告、电子送达等简易便捷方式,对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2023年5月11日,《关于印发优化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县法〔2023〕22号) | 县法院 |
89 | 优化服务类 | 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 2023年4月10日,《随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实施办法》(随县法发〔2023〕4号) | 县法院 |
90 | 优化服务类 | 凡属本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除可以到立案庭立案,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到各人民法庭就近办理立案登记。立案庭、各人民法庭不得推诿、拒绝办理。 | 2023年5月26日,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立案分案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随县法组〔2023〕25号) | 县法院 |
91 | 优化服务类 | 建立破产专项资金,用于补贴随县法院受理的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无产可破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 | 2023年4月7日,随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随县人民法院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随县法〔2023〕12号) | 县法院 |
92 | 优化服务类 | 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按照“应收尽收、即收即办”的工作要求,对涉市场主体控告申诉案件指派专人管理,做到快速流转,缩短涉市场主体控申案件办理期限,办案中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和解、救助帮扶等措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涉市场主体控申案件矛盾实质性化解。 | 2023年3月15日,《涉市场主体控申案件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实施细则》 | 县检察院 |
93 | 优化服务类 |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民企社矫对象的外出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就发现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或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方式进行书面纠正,以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保障涉民企社矫对象合法权益。 | 2023年3月29日,《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县检察院 |
94 | 优化服务类 | 侦监协作办定期开展涉企“挂案”清理,对涉企刑事案件实行动态管理,逐案清理,源头管控,强化跟踪监督问效。侦监协作办及时监督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问题,监督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监督解决市场主体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难问题。 | 2024年2月22日,《随县涉企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指引》(随县检会〔2024〕1号) | 县检察院 |
95 | 优化服务类 |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建立“绿色通道”,设置专门岗位,由案管部门员额检察官负责涉营商环境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实行涉营商环境案件快速审查。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客观真实填录《刑事案件随案移送案件信息审查表》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后,迅速将案件分流,并将《刑事案件随案移送案件信息审查表》移送至办案部门承办检察官。 | 2021年6月21日,《关于规范涉优化营商环境案件移送工作暂行办法》(随县检会〔2021〕2号) | 县检察院 |
96 | 优化服务类 | 对公安、税务、婚姻登记以外的服务事项进行“一窗受理”。解决服务窗口忙闲不均、群众等待时间长等问题,企业群众到政务服务中心取号后,叫号系统随机分配至无业务办理窗口,群众办事即办即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服务模式。 | 2023年7月24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场所“一窗通办”改革实施方案》 | 县政数局 |
97 | 优化服务类 | 以企业和办事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为目标,建立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将需到县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高频事项下沉到镇级便民服务中心,梳理出355项事项实现镇级受理,县级审核确认,把“最多跑一次”升级为“就近跑一次”,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降低群众办事成本。 | 2023年8月28日,随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随县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清单(2023年第一批)〉的通知》 | 县政数局 |
98 | 优化服务类 | 取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最高限价)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项;取消文件澄清或修改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项;取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事项;取消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项。 | 2021年11月1日,《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事项的通知》 | 县政数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99 | 优化服务类 | 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各项功能已逐步优化,在已开通的线上发布中标通知书、在线签订合同功能的基础上,新增在线合同变更、上传发票功能。 | 2023年6月16日,《关于推行线上发布中标通知书、在线签订合同、在线合同变更、在线上传发票功能使用的通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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