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随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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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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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党组:

经县委编委会研究同意,整合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组建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人员编制24名。其中: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检疫站、县兽药监察所、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整建制划转9名,从县种子管理局(县农药监督管理站)划转3名、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县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划转2名、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县农机技术推广站)划转2名、县植物保护站(县植物检疫站、县土壤肥料管理站)划转2名、县生态能源监督管理站划转2名、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划转1名。

不再保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检疫站、县兽医监察所、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

附件: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附件

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9〕4号)和《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关于市县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整合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编办发〔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是随县农业农村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副科级。

第三条 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综合执 法和监督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农业执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畜牧、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乳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肥料、动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农机安全监理、渔业、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耕地质量保护、农村能源、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三)负责跨区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对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的处理。

(五)负责涉农违法线索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党务政务、机关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处理来文来电、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公务会务接待。承担财务、国有资产、车辆、档案管理。负责综合治理、文明创建、信访维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案件稽查和办理股。负责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材料。负责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内部文书和制作下发外部文书。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相关工作。负责大队法制工作,监督审查执法程序、执法制度落实情况。承担案件初步审查、案件合议、案件评查工作,负责受理和监督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负责统计、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和协调两法衔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对全县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投诉举报案件、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移交的案件、上级及有关组织和部门转办的案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

(三)一中队。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 生猪屠宰、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乳品质量安全、农村能源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受理畜牧业违法行为、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对违反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未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业生产资料 (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违反动物卫生监督、畜牧、非食用农畜禽产品执法检查查处工作。负责食用农畜禽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执法查处工作。

(四)二中队。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耕地质量保护、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受理涉农违法行为、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对违反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农民因使用农药、肥料、种子种苗等产生的质量纠纷进行调处。

(五)三中队。负责全县范围内渔业方面的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受理渔业违法行为、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对违反渔业、渔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组织查处违反渔政、水产种苗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查处工作。负责食用水产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收购环节、食用水产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条 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4名。设大队长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随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商县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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