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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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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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主体类别

执法范围

联系方式

地址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行政执法机关

随县

0722-3339025

随县民生大道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100米

附件2: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1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政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随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随县

2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水政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随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随县

3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水政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随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随县

4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水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水政水资源与水土保持股、河湖长制工作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水库股(建设监督股)、规划计划与财务股、随县水土保持监督站、随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随县

5

对农村供水单位、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信息档案,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饮水办

随县

6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水库股(建设监督股)

随县

附件3: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对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关于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待上级主管部门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附件4: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对行政检查标准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关于行政检查标准的公示,待上级主管部门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附件5:

专项检查计划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税缴纳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25年全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25年全年

配合县发改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采矿权人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25年全年

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

获得采砂许可企业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25年全年

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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