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第十三期)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5-09-19
  • 【字体:大中小 】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我局现将2025年部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随州市信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芒果)进行抽检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小台芒(芒果)是2025年5月20日从襄阳市樊城区某农产品交易中心采购的,共采购15kg,销售金额139.3元,由于销售过程中损耗较大,未获利。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市信佳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随县神农购物广场洪山店(分支机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螺丝椒是2025年5月20日从孝感市孝南区某农副产品商行采购的,共采购35kg,销售金额128.2元。上述螺丝椒销售过程中损耗较大,未获利。

我局对随县神农购物广场洪山店(分支机构)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惠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检验,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香蕉是2025年5月23日从曾都区某批发经营者处采购的,共采购20kg,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无产品召回。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市惠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祝成红(惠强批发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检验,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香蕉是2025年5月23日从曾都区某批发经营者处采购的,共采购20kg,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无产品召回。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祝成红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五、随县惠强购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检验,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香蕉是2025年5月23日从曾都区某批发经营者处采购的,共采购20kg,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无产品召回。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惠强购物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六、随县万福店瀚庭大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长方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该批次经检验为不合格的长方盘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七、随县食宴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碟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该批次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碟子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八、随县尚市镇武佳购物中心分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小台芒是于2025年5月21日从襄阳韩某处购进,以9.4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1箱(共11.6公斤),共计销售金额88.5元,未获利。

我局对随县尚市镇武佳购物中心分店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鉴于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九、随县好友多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称八角粉和白芷片进行抽检检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22日,以22元/kg的价格从襄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购了10kg上述白芷片,获利77.74 元。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八角粉是2024年2月份从襄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购的干八角(未售完部分)磨成的,销售价57.6 元/kg,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购的干八角的进销台账,不能确定八角粉的数量,故无法计算上述抽检不合格八角粉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我局对随县好友多购物广场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十、随县神农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上述白芷是2025年5月20日从随州鹿鹤市场邓某处以3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3公斤,后以 59.8 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3.70 元,获利 30.50 元。

我局对随县神农购物广场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了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环节,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