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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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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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政办发〔2013〕5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随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随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8日
 
 
 
 
 
 
            
随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切实改善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含从外县市调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租原则,实现“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二、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位于县经济开发区星炬社区旁,房源共五幢324套,其中廉租房75套、公租房249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两个户型,平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精装修,水、电、路、有线电视及网络齐备。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廉租住房对象和条件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非农户口、低保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 除此之外,县城区(厉山镇)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如愿意取消租赁补贴,可重新申请转为实物配租。
   (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和条件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
县城区生活;
   (2)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含从外县市调入)无住房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调入)的在编在册正式人员;
   (2)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区无私有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
   3.在县城各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本县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申报、核实和分配
   (一)申报
   1.城镇居民申报廉租房,在当地社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低保证明;
   (2)户口本(限非农户口);
   (3)身份证;
   (4)婚育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2.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租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在当地社区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2)婚育证明;
   (3)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3.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调入)工作人员申报公租房,在县住房保障办领取《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学历证明;
   (2)组织(人事)部门招录(调入)通知书;
   (3)供职单位出具的住房等情况说明。
   4.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租房,在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人事合同复印件;
   (3)交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申请人单位或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二)初审
   当地社区及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经办人、社区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社区及单位公示7天。
   (三)复审
   所在社区及单位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报所在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汇总,经办人员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住房保障办。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调入)人员资料直接报县住房保障办。    
   (四)审核
   县住房保障办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对申报家庭书面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并再次进行公示7天,确定承租名单。
   (五)公开摇号分配
   如申报人未超出现有房源,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发租。如申报人超出现有房源,则采取摇号制和轮候制。摇号前优先考虑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市和县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6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分配相对较低楼层的住房。配租家庭原则上两人以下的租住一室一厅,三人以上的租住两室一厅。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制,进入下一轮摇号分配。获得确认资格的申请人10日内与县住房保障办签订入住承租合同并缴纳年度租金,未按期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作废。
   五、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县发改(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所收取租金出具财政非税发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及小区维护、管理等。县住房保障办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三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已享受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取消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因廉租房房源紧缺而承租公租房的,按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廉租房与公租房租金差价部分由县住房保障办予以补贴,实行租补分离。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按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六、退出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二)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保障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住房,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3.私自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4.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所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三)承租人不再租赁保障性住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退租申请。县住房保障办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人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办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在经县住房保障办同意后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办申请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其他
   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举报咨询电话:0722-3339763。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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