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公租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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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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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政策: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随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随县政办发【2013】56号)结合随县实际,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通过申报、审批、公示,申报家庭可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承租公租房。

二:对象范围:(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城镇低收入家庭);(二)新就业职工;(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其他材料。

四、资格审核:(一)县城规划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县城区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含从外县市调入)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调入)的在编在册正式人员;

(2)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区无私有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

(三)在县城各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本县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五、怎么申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申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所属单位申报。

六、申请方式:线下申请。

七、表格下载:1.随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内附需提交资料清单)

    随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doc

编号:

随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 批 表

申请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

电     话:

申请时间:年月日

随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填 表 说 明

1、“登记编号”:由县住房保障办填写。

2、“镇(开发区)、社区(村)”: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开发区)、社区(村)填写,若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村)初审、上报。

3、“申请人”:指申请家庭户主,或推举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户口迁入时间”:以户口簿上的迁入时间为准。

5、“工作单位”:申请人有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无工作单位的不填。

6、“家庭人口”: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

7、“低保证情况”: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的人口填写。

8、“现住房情况”:在相应的房屋类型的口打“√",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请据实填写。

9、“家庭人均月收入”:由本人据实填写,由社区居委会核实。

10“与申请人关系”:只填本次与申请人租住保障房的直系亲属。

11、“是否特殊家庭”:若是,在选项后面打“√"。

12、“承诺”:需由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填写申请日期。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证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实申请,将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五年内不得申报住房保障,并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在配租时服从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并按时缴纳房租、物业管理费和卫生费。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年龄


户口迁入时间


工作单位


家庭人口


其中非农人口


户籍所在地

镇(开发区)         社区(村)

常住地址

镇(开发区)         社区(村)

低保证情况 

编号


人数


起始

时间


上年补助金额


现住房情况

1、已购公房,面积   平方米;2、已购商品房,面积   平方米;3、已有私房,面积   平方米;4、承租他人私房   平方米;5、借住房   平方米;

合计家庭人均居住面积     平方米。

家庭成员情况

与申请

人关系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月收入(元)

备注











































收入情况

工薪收入    元,领取养老保险    元,其它收入     元,共计     元。

合计人均月收入     元。

是否特殊

困难家庭

1、孤老□ 2、重点优抚对象□ 3、残疾□ 4、英模□ 5、计生家庭□

申请人所在社区(村)

初审意见

用人单位初审意见

该申请人家庭   人。其中非农人口

人,住房面积平方米,属(无房户、缺房户),(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收入申报(属实、不属实),同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社区承诺上述情况属实。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该申请人现为我单位正式(聘用)人员,经□公开招考□组织调配□合同聘用途径进入我单位,申请人□有住房□无住房□在外租房,同意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申请人所在镇(开发区)

复审意见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该申请人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享受低保人数    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上年度人均收入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人社部门意见

县住房保障办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属在编在册正式人员,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同意该申请人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负责人:    


( ﻩﻩﻩﻩ公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一式两份,由住房保障办和镇(开发区)各存档备案一份。

二、申报对象

(1)县城规划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调入)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县城规划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县城区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含从外县市调入)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调入)的在编在册正式人员;

(2)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区无私有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

(三)在县城各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本县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提供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租房,在当地社区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2)婚育证明;

(3)收入证明;

(4)房屋登记机关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

(二)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调入)工作人员申报公租房,到县住房保障办领取《申请表》应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学历证明;

(2)组织人事招录(调入)通知书;

(3)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住房等情况说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报公租房,在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人事合同复印件;

(3)交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5)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住房等情况说明。

2.随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附需提交资料清单)

随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受理编号:□□□□□

随县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

登记编号:□□□□□□□□□□

随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随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 表 说 明

1、“县、镇、社区居委会”:按申请人户籍所在镇、社区居委会填写。

2、受理编号由社区填写,登记编号由县住房保障办填写。

3、“申请人”:指申请家庭户主,也可是选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工作单位”:申请人有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无工作单位的不填。

5、“家庭成员人数”:按申报时家庭实有人口填写。

6、“计生家庭”:为独生子女户。

7、“低保起始时间”:按民政部门核发《社会救助证》上注记时间填写。

8、“保障人口”:按《社会救助证》上的人口填写。

9、“现住房情况”:在相应的房屋类型的□打“√”。

10、“建筑面积”:指“现住房情况”中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的建筑面积。

1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合计除以实有人口。

12、“承诺”:须由申请人签字盖章,并填写申请日期。

1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现住房情况、家庭人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材料,全面进行调查,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后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申报意见。

14、“乡镇、办事处核实意见”:在调查的基础上,就申请人条件核实并签署意见。“

15、“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就申请人的家庭享受低保人数签署意见。

16、“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在调查公示的基础上,按申请人条件审核并签署意见。

随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年   月   日      县         镇(管委会)        社区          编号: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户籍编号


家庭成员人数


享受低保时间


联系电话


低保证编号


享受低保人数

现居住地址

镇(办事处) ﻩﻩﻩﻩ     路(街、道)    号          社区居委会

户籍所在地

镇(办事处) ﻩﻩﻩﻩ     路(街、道)    号          社区居委会

现住房情况

1、已购公房 ﻩﻩﻩﻩ  □     2、自有私房 ﻩﻩﻩﻩ  □      3、承租公房 ﻩﻩﻩﻩ   □

4、承租私房 ﻩﻩﻩﻩ  □     5、借住房 ﻩﻩﻩﻩ    □      6、搭建临时房 ﻩﻩﻩﻩ □

7、拆迁还建 ﻩﻩﻩﻩ  □     8、其它 ﻩﻩﻩﻩ      □

自有产权房

面积(m2)

建筑面积


属无房户


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


属缺房户


家 ﻩﻩﻩﻩ  庭   成   员   情   况

与申请

人关系

姓名

年龄

单位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低保起

始时间











































是否特殊

困难家庭及

计生家庭

1、孤老 ﻩﻩﻩﻩ □      2、烈属 ﻩﻩﻩﻩ □       3、残疾 ﻩﻩﻩﻩ □     4、计生家庭 ﻩﻩﻩﻩ □

申 ﻩﻩﻩﻩ  请   人  承   诺

本申请人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有关证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实申报,将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并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申请人所在社区

居委会申报意见

申请人所在镇(管委会)民政办审核意见

申请人所在地乡镇、

管委会核实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社区居委会(公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该申请人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保障人数为 ﻩﻩﻩﻩ  人。


经办人:


负责人:


(公 ﻩﻩﻩﻩ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 ﻩﻩﻩﻩ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核准实施情况

申请人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保障人数为    人。


经办人:


负责人:


(公 ﻩﻩﻩﻩ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 ﻩﻩﻩﻩ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 ﻩﻩﻩﻩ章)

年 ﻩﻩﻩﻩ   月    日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按申报人数提供)

2、婚育证明

3、收入证明(按申报人数提供)

4、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按申报人数提供)

5、申报的家庭成员中无车辆及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证明

6、房屋租赁合同

7、有关伤残证明

八、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县政府签批的《县住建局关于提高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请示》:(一)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6.3元/人/月/㎡,低收入家庭5.4元/人/月/㎡;

(二)保障面积标准。1人及2人家庭按30㎡、3人家庭按45㎡、4人及以上家庭按60㎡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时予以扣减)。

九、违规处理:《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腾退;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及费用;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办理指南

在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办公电话:0722-333976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查询服务:

1、 意见登记:电话0722-3339763

2、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湖北政务服务网)

3、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湖北政务服务网)

4、 行政诉讼:

行政部门:随县人民法院

行政电话:0722-3339811

行政网址:暂无

行政地址:随县振兴路1号随县人民法院

5、 行政复议:行政部门:随县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电话:0722-3339501

行政网址:暂无

行政地址:随县行政新区民强路(县司法局)

    6、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22-12345

投诉网址:http://zwfw.hubei.gov.cn

投诉地址:县纪委派驻县住建局纪检组

7、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2-3339763

咨询网址:http://zwfw.hubei.gov.cn

咨询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

咨询地址:随县住建局606室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十二:常见问题

1、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答: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随县以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城镇住房保障方式。

一是县城规划区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县城区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含从外县市调入)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调入)的在编在册正式人员;

(2)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区无私有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

(三)在县城各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本县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公租房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属普惠性公共服务。二是保障对象不同。公租房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不设收入线门槛。三是责任主体和筹集方式不同。公租房由政府负责提供实物保障和货币化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四是准入退出管理不同。公租房有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度政策支持,适度约束管理,不同建设方式应有不同的准入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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