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2021年度第1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宝珠峰道路)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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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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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自然资规征告字〔2021〕第0100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对拟征收随县2021年度第1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宝珠峰道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随县洪山镇寺山居委会,土地面积3.9330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以随县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勘测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及现状

征收土地用于城镇村道路用地建设,土地面积3.9330公顷,其中农用地3.0413公顷(耕地2.3029公顷),建设用地0.8917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1800公顷(耕地2.3029公顷),建设用地0.1387公顷;国有土地0.7530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费用及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随州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结算。洪山镇寺山居委会属随县区片级别Ⅲ类,综合地价69.30万元/公顷。征地总费用280.1910万元,其中使用国有土地总费用52.1829万元。

四、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和途径

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执行,将征地补偿落实到户;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本公告发布之日五日内,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随县调查结果为准。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3、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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