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2021年度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来源:
  • 编辑:
  • 发布时间:2022-12-09
  • 【字体:    

自然资规征告字〔2021〕第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现将随县2021年度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目的

1、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目的:随县厉山镇灯塔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7.8479公顷,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权属和地类:土地总面积7.8479公顷,其中农用地4.4384公顷(耕地1.7094公顷、其它农用地2.7290公顷)、建设用地3.4095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4384公顷(耕地1.7094公顷、其它农用地2.7290公顷)、建设用地3.270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1395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随县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结算。随县厉山镇灯塔社区居委会属随县区片级别Ⅳ类,综合地价73.5万元/公顷,征地总费用582.795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26.6270万元,安置补助费339.9404万元,青苗补偿费5.9744万元,使用国有土地费用10.2533万元。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随县将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发放安置补助费339.9404万元;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征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足额预存财政专户,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户。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1、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随县厉山镇灯塔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随县组织相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随县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地址: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0722-356775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