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厉山镇双星村建设项目建(构)筑物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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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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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厉山镇双星村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7日



厉山镇双星村建设项目建(构)筑物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发展需要,为切实维护被征地住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改善人民群众交通和居住环境,推进城 乡建设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厉山镇双星村征收项目。为做 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双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及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43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6.《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

二、建设项目名称

厉山镇双星村建设项目

三、征收主体

随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实施单位

随县厉山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范围

厉山镇双星村部分住户建(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具体范围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七、征收期限

自发布征收公告后,启动协议签约(具体签约时间以厉山镇双星村房屋、附属物征收指挥部现场签约公告为准)。

八、征收补偿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加房票制为主,房屋产权调换为辅的方式,由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1.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15号)的相关规定,厉山镇双星村建设项目范围内的住宅,砖混结构按1300元/m补偿;砖木结构按1150元/m补偿;土木结构按950元/m补偿;

2.征收登记为工业、仓储、办公、租赁地搭建生产性等用途的私有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重置价格补偿;

3.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之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符合享受房票政策的,购买县城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凭货币化征收协议,按照房屋征收面积可享受房票政策,具体实施方案依据随县政发〔2022〕17号文件执行。

(二)产权调换

1.调换方式: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方提供随县建发集团持有的房屋,砖混结构按1:1面积的原则进行调换;其他结构房屋,按房屋结构向征收人找差价,房源的位 置、户型面积、楼层和楼栋,以随县建发集团发布和提供的房源信息为准,由住宅房屋所有人自主选择;

2.选房方式: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所有人按“先签约、先搬家、先选房”的原则选房。如选多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套房屋待第一轮选房后,按选房序号参加第二轮选房,直至选房完毕。提供房源后,房屋所有人放弃选房将不再计算过渡费等;

3.产权调换政策:房屋产权调换只针对被征收户主体房屋进 行调换(不包括简房、院内自建房、宅基地外建房)。主体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被征收房屋有合法权属证明(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无房产证明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批复,在依法取得合法土地内所建房屋无任何文件证明的需村出具相关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4.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或多套还建房后,多余面积达不到可供选择房屋面积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5.结算方式: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选择产权置换房屋面积,扣除选择产权置换房屋面积的金额,待交房时由随县建发集团按照有关财务结算和物业管理等规定,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领取还建房钥匙;

6.拆除被征收房屋原已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两证”应移交征收方,由征收方统一办理原有“两证”面积。超出“两证”范围的新增加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没有“两证”的由征收人代为办理,办理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及办法

被征收的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按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十、附属物补偿标准及办法

按《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15号)文件执行。

十一、已经坍塌、无顶、倒塌的私有房屋处理办法

坍塌、无顶、倒塌的私有房屋,只对残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特殊情况“一事一议”集体研究。

十二、搬迁费的补助标准及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元/m 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100m的按100m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费按两次搬家计算;

3.属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整体搬迁的,按被征收面积及搬迁量大小、距离远近等因素,搬迁费控制在5000—10000元之间,搬迁量特别大的另行协商。

十三、过渡方式、期限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过渡方式: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所有人自找过渡房过渡;

2.过渡期限及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²的标准计算6个月,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100m的按100m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m²的标准计算12个月,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100m的按100m²计算。

十四、付款方式

1.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待审核生效后,征收方首付被征收方总补偿金额的50%,同时被征收方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移交给征收方,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2.被征收方搬空房屋交付给征收方,经征收方验收合格符合交房标准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3.被征收房屋验收后,交由具有拆除资质的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方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内的门、窗或者附件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被征收方承担,征收方概不负责。

十五、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许可、建设手续不完备、擅自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

3.未经批准临时搭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4.在房屋征收工作专班进场调查摸底后扩建、改建、新建、乱搭乱建、抢装抢修的;

5.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6.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十六、房屋面积、使用性质、权属及户数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应当以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依法设立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3.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文件批准用途进行补偿;

4.权属及户数认定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为准,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或有争议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确认;

5.房屋涉及房改政策问题的,按相关的政策处理。

十七、其他事项

1.五保户、孤寡老人原则上实行养老院集中供养;

2.单独居住老年人住房可以由法定赡养义务人继承,其它情况下不得转赠、抵扣等购买商品房和还建房;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4.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营的房屋,由出租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经济问题,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6.为保证安全,被征收房屋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若被征收人私自拆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责任;

7.在本次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集体研究”的办法解决。

十八、奖励办法

1.签约奖励:自《房屋征收签约公告》下达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每户奖励现金4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交房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现金4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十九、争议处理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4.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征收实施单位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依照《厉山镇双星村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县政府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5.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十、附则

本方案自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

二十一、此方案由随县人民政府或授权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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