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湖北省随县明阳塘矿区南矿段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环节的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出让方案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矿区位置及矿区范围。拟设的湖北省随县明阳塘矿区南矿段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位于随州市随县万和镇,矿区面积1.2157平方公里,开采标高+711.2米至+512米,拐点坐标如下(CGCS2000坐标系):
序号 | X | Y | 序号 | X | Y |
1 | 3564176.28 | 38421803.86 | 10 | 3562743.59 | 38422842.13 |
2 | 3564193.02 | 38421950.28 | 11 | 3562606.26 | 38422554.39 |
3 | 3563972.73 | 38422335.94 | 12 | 3562632.95 | 38422375.32 |
4 | 3563631.10 | 38422624.13 | 13 | 3562905.89 | 38421962.59 |
5 | 3563367.08 | 38422960.06 | 14 | 3563110.92 | 38421755.75 |
6 | 3563263.52 | 38422972.29 | 15 | 3563404.03 | 38421663.19 |
7 | 3563083.40 | 38422627.98 | 16 | 3563769.56 | 38421889.32 |
8 | 3562980.70 | 38422681.19 | 17 | 3564080.19 | 38421783.56 |
9 | 3562962.73 | 38422804.86 |
(二)资源储量。根据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探报告,该矿区查明保有饰面用花岗岩矿资源量矿石量8050.6万立方米/荒料量2753.5万立方米。其中,探明资源量矿石量1271.8万立方米/荒料量435.0万立方米,控制资源量矿石量3415.7万立方米/荒料量1168.2万立方米,推断资源量矿石量3363.1万立方米/荒料量1150.3万立方米;矿区内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7721.6万吨/6816万立方米。
(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情况。已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设计损失资源量矿石量227万立方米/荒料量77.63万立方米,设计开采回采率95%;设计利用资源量矿石量7823.60万立方米/荒料量2675.67万立方米,年生产规模饰面用花岗岩90万立方米(荒料量);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5874.61万吨。设计服务年限29.2年(含基建期1年)。
(四)评估可采储量:矿石量7432.42万立方米/2541.89立方米荒料量;矿区内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5874.61万吨。
(五)出让收益评估价值:75649.94万元。
(六)拟出让年限:29.2年(含基建期1年)。
二、竞买人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报名。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报名时提交人民币1.5亿元的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作为竞买担保。
(四)竞买人需立足随县石材产业发展实际,为节约集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目的,就该矿山开发提交与设计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加工综合利用处置方案,由随县政府组织进行可行性分析确认。
三、出让组织工作
(一)出让人: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出让方式:挂牌。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三)出让起始价:75649.94万元。无底价出让。
(四)出让程序:在相关网站(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市场、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发布出让公告,竞买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获取出让文件。实行网上申请、网上报价和网上竞价,依次开展:公告(20个工作日)、报名和资格审查(在挂牌开始日前完成报名,截止日前完成资格审查)、挂牌(10个工作日,期间完成竞买)、成交确认、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
(五)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定精神,以不低于起始价且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六)出让合同签订和出让收益缴纳: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的规定明确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并及时到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拟按15年分15期缴纳,首次(第1期)缴纳约20%,其余按14个年度分14期均摊缴纳)。
四、重要要求事项
(一)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价值款23198.35万元(其中康辉矿区19569.98万元、瑞丰矿区3628.37万元。已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并由随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预收储)和矿山设立前期勘查设计评估等费用629万元,作为退出矿业权主体补偿及出让成本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由竞得人支付。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规定时间内以转账方式将退出矿业权主体补偿及出让成本分别缴存至随县财政局有关账户,由随县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办理,向竞得人出具相关凭证,竞得人凭相关凭证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采矿权出让后涉及有关安全生产、土地(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环保、道路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工建设。未完善相关部门手续不能正常开工,以及因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群众矛盾纠纷等导致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竞得人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进行合理限制的风险。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矿山开采设计等进行规范开采,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积极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四)竞得人须配套建设与采矿权相匹配的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将开采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尾矿尾渣、锯泥等进行综合利用,确保在生产环节做到“吃干榨尽”,消除最大的生态环境污染来源,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对综合利用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公共利益问题,进而影响正常开采加工的,由竞得人(采矿权人)自行负责。
(五)本次挂牌出让为“净矿”出让,对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补偿已制定了“净矿”处置方案并公示无异议,采矿权出让后所涉及上述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负责按照“净矿”处置方案办理。
(六)采矿权出让有效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关闭矿山,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
五、风险提示
矿产资源开发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出让人不承担该责任;竞买申请人须慎重并自行承担风险。
(一)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资源储量可能存在差异。
(二)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政策法规变化,以及市场因素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开发带来影响。
(三)竞得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相关矛盾纠纷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四)根据节约集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要求,竞买人应事先充分了解随县石材产业发展政策和石材加工产能实际情况,提交与设计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加工综合利用处置方案,并经随县政府组织可行性分析确认;竞得采矿权后方案无法落实的,竞得人风险自负。
六、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矿业权出让竞买。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违约违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宣布竞买资格无效、取消竞得结果,不予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解除成交确认书、不予签订或解除出让合同、提取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不予退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境内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
(一)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参与竞买的;
(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的;
(三)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缴清相关费用的;
(四)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七、其他事宜
(一)本次出让活动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需自行向当地政府、村组和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网站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二)意向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公告等出让文件。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出让开始日5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三)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且未撤回的,即视同竞买人全面认可矿业权现状及出让文件内容且无异议,并自愿承担有关责任和全部风险。
(四)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五)出让文件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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