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陈家湾及寨沟等两矿区拟设建筑石料矿山采矿权出让方案》(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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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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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区基本情况

1、随县陈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一)矿区位置及矿区范围:该矿区位于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面积0.1950平方公里,由16个拐点坐标圈定。

(二)资源储量:依据评审备案的《湖北省随县陈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勘探报告》,查明该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772.3万立方米/2108.4万吨;可综合回收利用内剥离量(变辉长辉绿岩)81.6万立方米/219.5万吨。

(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情况:设计损失资源量364.7万吨;设计开采回采率95%;设计年生产规模95万吨;设计服务年限18.44年(含1年基建期)。

(四)评估可采储量:矿石资源量1656.52万吨;可综合回收利用内剥离量(变辉长辉绿岩)219.5万吨。

(五)拟出让年限:18.44年(含1年基建期)。

(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1837.2万元。

2、随县寨沟矿区建筑用花岗片麻岩矿

(一)矿区位置及矿区范围:该矿区位于随县太白顶宗湾村、新城社区、山头村,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面积0.3575平方公里,由12个拐点坐标圈定。

(二)资源储量:依据评审备案的《湖北省随县寨沟矿区建筑用花岗片麻岩矿勘探报告》,该矿区查明保有建筑用花岗片麻岩矿矿石资源量1514.5万立方米/3952.8万吨;风化层可综合回收利用量1107.6万吨。

(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情况:设计损失资源量266.79万吨;设计开采回采率95%;设计年生产规模200万吨;设计服务年限19年(含1.5年基建期)。

(四)评估可采储量:矿石资源量3501.71万吨;风化层可综合回收利用量1107.6万吨。

(五)拟出让年限:19年(含1.5年基建期)。

(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6804.29万元。

二、竞买人资质条件及资格审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报名。

(二)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名单。

(三)参加竞买者报名时,需向出让人提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经营资格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纸质原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作为竞买担保。竞得人的银行保函在签订出让合同时退回;未竞得的银行保函于挂牌结束后退回。

三、出让方式、程序及遵循原则

(一)出让人: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出让方式:网上挂牌。由出让人委托随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

(三)出让底价和起始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已由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作为本次挂牌出让底价和起始价,挂牌后出让成交价款作为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出让程序:由随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网站发布出让公告,竞买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获取出让文件。实行网上申请、网上报价和网上竞价。

(五)本次采矿权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低于起始价且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竞得人应当与随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出让合同签订和出让收益缴纳:竞得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在成交确认信息公示结束3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到税务部门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缴纳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它需要缴纳的费用)。

四、重要事项要求

(一)采矿权设立的前期勘查设计评估等费用,作为出让成本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将“采矿权设立的前期勘查设计评估等出让成本费用”缴存至随县财政局有关账户,由随县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办理,向竞得人出具相关凭证。

原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价值款(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审计经公示后,进行了核减)作为退出矿业权主体补偿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将“退出矿业权主体灭失遗留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补偿”缴存至随县财政局有关账户【注:1.原采矿权人竞得的不需办理此项;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及2013年第66号),竞得人与原采矿权人通过合并、分立、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不需办理此项,只需出具证明文件】,由随县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办理,向竞得人出具相关凭证,为原采矿权人办理领款手续。竞得人凭以上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采矿权出让后,涉及有关安全生产、土地(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环保、道路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按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工建设。未完善相关部门手续不能正常开工,以及因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群众矛盾等导致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竞得人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进行合理限制的风险。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及矿山开采设计等进行规范开采,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积极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四)本次挂牌出让为“净矿”出让,淮河镇政府前期已明确了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补偿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净矿”处置方案并公示无异议,采矿权出让后所涉及上述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配合镇政府按照方案处理。

(五)采矿权出让有效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关闭矿山,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

五、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不予签订(或解除)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结果、终止出让、全额提取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且不予退还、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采矿权,5年内不得参与我县采矿权出让活动,出让人收回采矿权可重新进行出让。

(一)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的;

(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三)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相关费用的;

(四)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五)向主管部门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六、重要风险提示

(一)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资源储量可能存在差异,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该风险,出让方不承担该风险责任。

(二)矿产资源规划或产业政策调整可能会对矿山开采带来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进行限制。

(三)竞买人在报名前应自行全面了解矿区范围内林地、土地(征用、占用或租用)、固定资产(含动产、不动产)等事宜的相关情况,掌握矿山开采涉及林地、土地(征用、占用或租用)相关情况,并认可竞得后按照“净矿”处置方案处理上述事宜,可能存在矛盾纠纷等不确定因素,竞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让人提出任何要求。

(四)竞买人应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严格遵守,避免开发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承担不利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顿等)。

(五)矿业投资属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请竞买人认真考察,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慎重决策。

七、其他事宜

(一)本次出让活动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向镇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网站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二)意向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公告和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挂牌开始日5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三)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四)出让文件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出让人已进行重要风险提示,竞买人应完全明白上述风险内容及全部含义,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同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无异议,全面认可采矿权现状及出让文件内容,并自愿承担有关责任和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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