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各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各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 (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耕地“非农化”主要包括五类情形:
(1)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2)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4)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5)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每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都有变化,因为每年都是根据国家下拨到各个地区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每年申报的补贴总面积,测算出来每亩平均补贴标准是多少,然后每户的总补贴额=亩平补贴标准*该户申报补贴面积。
二、补贴资金分配:
县政府根据今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原则上2023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三、申请程序
(一)补贴面积核定:
1.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见附件1),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
2.面积核实。各地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的,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享受补贴的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变更。
3.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由各地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 由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4.面积确认和上报时间。各地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以文件形式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发放
1.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2.资金公示。由各镇(场、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地财政所向县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3.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4.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四、申请材料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见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见附件2)
五、受理单位
随县农业农村局、随县财政局
六、咨询电话
电话:3339952;3339582
七、办理时限
2023年6月30日前
八、监督渠道
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具体为:县纪委监委3339082、县财政局3339582、县农业农村局3339522。
附件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样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县 镇 村 组 单位:亩
序号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农户签字 | |||||||||||||
姓名 | 家庭人口 | 劳动力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实测面积 |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1年以上抛荒耕地 |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乡镇政府审核人: 村干部: 经办人:
注:1.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面积填报在第16栏中扣除。
2.第10栏=第11栏至第16栏之和。 3.第17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
附件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样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镇(场、景区、开发区)签章:
分管财贸的领导(签章): 分管农业的领导(签章): 单位:亩
序号 | 村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
序号 | 村 | 户数 | 确权实测面积 |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1年以上抛荒耕地 |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 ||
档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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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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