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除以上主体外的年出栏500头以个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补贴期限
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在2024年给予贴息)。
三、补贴范围
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四、补贴标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三)除以上主体外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五、申请条件
1.经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湖北省域内,且贷款发放机构在湖北省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2.企业总部不在湖北省域内,但在湖北省域内取得的银行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用于湖北省域内生产经营。
3.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各类债务。
4.经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或被行业通报的,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赦贴息政策扶持。
5.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
六、申请流程
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确认后,分别按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类型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每年2月2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申请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贷款贴息项目承诺书(见附件2)
3、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4、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
5、银行贷款合同
6、银行放款凭证
7、利息支付清单
8、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八、资金拨付
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九、办理时限
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无误后,于2023年2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十、受理单位
随县农业农村局。
十一、咨询电话
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0722-3339958
产业化股0722-3339895
畜牧股0722-3567579
十二、监督渠道
有异议者可电话向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0722-3339522)举报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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