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东庄畈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因建设需要,随州市人民政府拟对你村0.6738公顷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随政发〔2015〕2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征收土地位于长岗镇东庄畈村,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6738公顷,其中:水田0.0962公顷、林地0.5713公顷、果园0.0063公顷。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随州市2021年度第6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四、征收用途:商服用地。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涉及随县Ⅱ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71.400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28.56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42.84万元/公顷),加上青苗费,该批次用地征地总费用为48.4369万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我区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六、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征收土地将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安置。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执行,将征地补偿落实到户;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其他事项: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户口簿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确认登记。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属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调查确认。东庄畈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到被征地单位和农户,被征地单位、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如需申请听证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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