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随县征预公告〔2023〕第00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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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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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对拟申请随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随县片区一期)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位置和范围

使用土地位于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三口堰村,土地面积0.1513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以随县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勘测为准。

二、使用土地目的及现状

使用土地用于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土地面积0.151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1513公顷(无耕地)。按权属和地类分:国有土地面积0.151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1513公顷(无耕地)。

三、使用土地费用及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随县制定的补偿标准据实结算。湖北省国营万福店农场三口堰村属随县区片级别Ⅲ类,综合地价69.30万元/公顷。使用国有土地总费用10.4851万元。

四、使用土地安置方式和途径

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执行,将征地补偿落实到户;社会保险安置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3、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十个工作日内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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